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照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照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