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且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