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本市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当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且接受管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