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 开业、歇业和停业第十条已废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