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有效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