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