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有效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