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