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已修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