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入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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