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条已修改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