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