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