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学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通过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的;
(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四)违反课程计划的规定开设或者减少课程及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未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