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