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