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在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足额配备教师,并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借调编制内的中小学教师到其他单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