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校园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校园周围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和成人用品等商铺,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