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人口超过三十万的旗县区应当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