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数量、质量、面积、地址、权属等情况;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九)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