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使用名称、徽标、吉祥物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