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