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