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六)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运输的;(七)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