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管理条例/第四章 堤防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爆破、钻探、开渠、打井、挖窑、取土、葬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