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营者销售的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商品,应当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凭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