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开办人才、劳动力、建筑、房地产交易等市场和从事网上经营、中介服务以及营利性公路运输、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的,应当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