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