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