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反映的有关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