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