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