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