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