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