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