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