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