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