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优待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