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