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泄露检举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检举材料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