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七条未知(-1)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民兵、预备役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嘉奖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决定,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和省军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