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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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对民兵、预备役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嘉奖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决定,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和省军区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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