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未知(-1)

有非农业户口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每年5至15元为标准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代收。

前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残疾人的,免缴统筹费;属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二年内免缴统筹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