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未知(-1)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下拨民兵事业费和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补贴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均衡负担的办法统筹的费用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需经费中由财政负担的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列入预算并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