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七条未知(-1)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法划定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