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未知(-1)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法划定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侵占。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