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泉域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和合理开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