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采矿排水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办理登记手续,缴纳水资源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