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三)新建、改建、扩建日取水量一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决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